“证监会确定非上市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条件”
证监会6日发布《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管答疑》,进一步确定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
证监会表示,未在全国股权转换系统上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的,除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首次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应当符合《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管准则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相关问题审查准则》审查标准的相关要求,股份担保权数在80%以上(含80% )。 但是,没有必要提交本准则所载的申请文件。 中介机构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考核标准,并对优先股发行申请文件发表确定意见。 二是按照《非上市公用企业新闻披露复印件和风格指南第7号——优先股证书和发行情况报告定向发行》《非上市公用企业新闻披露复印件和风格指南第8号——优先股申请文件定向发行》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三是优先股发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进行登记保管。 四是不适用全国股票转移系统关于优先股新闻披露的特殊规定。
银保监会网站于7月19日发布,银保监会、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根据上述准则,非上市银行可以直接发行优先股。 这对扩大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中小银行资本实力,加大信用投入力度,服务实体经济有很大的利益。
天风证券研究报称,非上市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渠道有限,一级资本几乎被核心一级资本覆盖(价格更高),制约了信用投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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