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首迎大修 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涨百倍”
自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迎来了首次“大修”,违法处罚额最高增长了100倍
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起草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公开意见征稿)》(以下称《意见征集稿》),自即日起至年1月31日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自实施以来已有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了第一个“大修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仍有8个章节,但条款数量从现行的第57条增加到了第64条。
意见征集稿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根据《法律责任》一章,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签订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除继承“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外,还实现了上一年度无销售额的经营者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罚款限额最高可达5000万元,是历史上的100倍,中国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滥用垄断特征,剥夺、限制、排斥竞争,特别是压制、封锁中小竞争者 重典治乱,猛药消除疥疮,提高违法价格,降低违法利润,确保违法价格高于违法利润。 因此,超大公司、垄断公司滥用垄断特征的潜力,有利于打击和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意见征集稿的另一大变化是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新的认定依据。 在原有依据要素的基础上,新增了“认定网络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必须考虑互联网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解决相关数据的能力等要素”。
刘俊海表示,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公司滥用垄断特征地位,游离在现行《反垄断法》之外。 此次征稿除了比较现行《反垄断法》历来流传的产业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外,还考虑了掌握和解决互联网公司互联网效应、锁定效应、相关数据的能力因素。 而且,该条款为“等”字,采取开放列举的方法,充分考虑了互联网公司独特的商业模式。
此外,证券日报记者观察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条款。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在全国基本确立。
刘俊海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纳入法在政府部门画上了“红线”。 我国的反垄断任务一方面是反对商业垄断,另一方面是反对行政垄断,例如近年来,存在相关部门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竞争,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情况。 这一编纂体现了我国政府部门“刃”向内、自我加压、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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