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采用期间届满的怎么续费?专家:还需配套规定”
今天上午,国务院信息办公室举行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孙宪忠介绍了民法典及其实施的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社会在意的民法典房屋建设用地采用期满后的规定,孙宪忠表示,我国城市居民的住宅采用复合公寓,大家住在一楼,与国外使用单一住宅的方法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出现了民众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但对土地只有采纳权的现象。 因为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 于是,出现了所有权和采用权之间期限熟悉度的差距问题。
孙宪忠说,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在讨论阶段,就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大的讨论。 他认为,政府不能运营土地,将其理解为政府私有土地的运营,应该从大的政治伦理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而且民众购买房子的时候,土地使用权的地价实际上已经出来了。 最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自动续期”被写入物权法第149条。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土地的采用期只有20年,当时的支付也有20年支付的,有45年的,也有99年的。 这表明,这一期限的费用问题并不完全一致。 因此,在此次物权立法修改的过程中,民法典的第359条根据物权法第149条增加了一句话:缴纳或者减免续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孙宪忠说,民法典之类的条文,有些问题将进一步落实。 一步如何做,可能需要国务院和各地政府根据自己当时土地使用权首次设立时的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细致安排。 “住房制度的安排关系到许多人的重大利益,我希望我们的相关机构能够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
王利明进一步解释说,民法典359条是一个重要条款,首先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自动延续的规则。 即期满后,政府无需办理特殊手续,即可自动延长,真正加强了对人民房屋全部权利的保护,真正使人民财产形成了恒产机制,从而为人民大胆提供了载体,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 所以,这次民法典第359条继续明确了这个规则。
关于收钱的问题,王利明说,就其个人理解来说,首先不能说全免,但也不能说重新交付以缴纳土地出让金,这给老百姓造成了太大的负担。 什么样的方法是合理的? 如果当时已经付了七十年的话,现在可以少交吗? 还是不用付? 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问题非常多和复杂。 “现在的规定是留给特别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详细的一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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