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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7 16:12:02 浏览:

本网北京8月1日电(陈剑)备受瞩目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正式在我国落地。

当天,证监会发布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关于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相关事业的通知》。 通知中说,“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企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

作为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中心)起草并公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自7月31日起实施。

《业务规则》确定了参加诉讼的保险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特别代表诉讼案件的选定、投资者取得特别许可、登记代办以及参加诉讼活动等,特别涉及规避、保密、费用、文件管理制度等。

该规则几乎决定了投资中心参与特别代表诉讼的公益属性。 特别代表诉讼中,对于法院依法向原告请求的诉讼费用,投服中心主张作为诉讼代表向法院申请依法减额或者免除等,并对败诉的被告赔偿诉讼中发生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参考域外保险机构有关费用的相关规定,确定除开展特别代表诉讼所需支出外,投资中心不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规定,特别代表的诉讼案件不支付案件的受益费。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在诉讼中申请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顾问黄江东表示,在诉讼费用方面向代表方倾斜,体现了诉讼经济与诉权的平衡,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价格,提高了投资者的维权效率。

《商业规则》还确定了投票中心作为诉讼代表的权限。 投资者隐式参加权利登记被视为对代表给予特别授权,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布退出。

它还规定了投资者可以退出特别代表诉讼的阶段。 一审判决前,赋予投资者“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衡。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威胁资本市场健康稳步发展。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曾经提出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零容忍”的一系列措施。 加强民事赔偿,建立完善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集体诉讼制度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功能和专业特点,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方便低价的维权途径,其“集沙成塔、集腋成裙”的赔偿效果可以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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