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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购物提示:在超市不扫码“拿走”商品三次可构成犯罪”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4 02:48:02 浏览:

总公司北京2月11日电(记者熊琳)新春佳节,在超市购物成为多个人们的节日选择。 记者日前采访得知,近两年来,发生了客户利用超市自助结账,多次盗窃商品的事件。 检察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2年内超市可以“不拿”商品3次构成犯罪,不得抱有侥幸心理。

“超市“不拿货”成为盗窃罪的事件近两年频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许宁告诉记者,他贪图小安,怀有侥幸心理,缺乏法律常识是造成这种犯罪的重要原因。

许宁说,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可以构成多次盗窃罪。 在北京,“金额大”的认定标准是“2000元以上”。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行为人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使盗窃财物价值达不到较大标准,也因多次盗窃被以盗窃罪定罪。

“也就是说,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或盗窃额度累计在2000元以上,将构成盗窃罪。 ”。 许宁表示,两年内超市“不取码”的商品是三次被盗的前者方式。

检察官指出,顾客在超市购物必须遵守文明、诚信、法律和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共享的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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