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发表了《关于加强住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22条复印件,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宅地上的房屋,严禁以租赁、盘活利用的名义占用、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意见》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落实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京政发〔〕15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员会、事务、局、各市所属机关:
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设管理,推进农村振兴战术实施,加快美丽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事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本
多次领导管制,计划住在村民家里。
(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和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根据节约土地、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的基本情况,统一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划分)控制目标,合理配置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占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必须规范村民住宅建设的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础面积和高度等。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的规划,尽量采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的闲置建设用地,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宅基地建设必须以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基础,遵守村规民约,便利村民生活,体现当地的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地块分类实行村民家中有居住地。 各相关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方法和要点,采用前三种方法落实村民居住地。
1、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以通过纳入本地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居住。 没有宅基地,但是享有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提供宅基地已经有宅基地重新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退出原有宅基地,必须退出的,不得提供保障性住房。
.对具备条件、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相关区可以统一规划,通过在乡镇、村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法,鼓励村民集中居住,实现家庭居住。 各相关区应当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申请政策,申请集中居住的必须是无宅基地村民或者主动退出原宅基地的村民。
.对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基础上,经乡镇政府批准,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村民住房紧张,实现房屋居住。
4 .上述三种办法不能落实村民居住地的,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暴涨等多种玩法提供宅基地空之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批。
二、依法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审批手续
(四)确定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的现实情况予以明确。 村民应当按照批准面积和建设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和超面积、超高建设。 经统一规划批准方便建设住宅或者集中居住的,应当严格按照“新拆迁”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确定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房变更为出售、出租、赠与或者生产经营用途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是本户内有两个以上子女,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子女除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住房分居, 二是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在统一规划批准的基础上采用宅基地的情况。 三、经村委会同意,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搬迁村内的四、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未占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房配置。 5 .在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六)依法规范宅基地审批手续。 申请村民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 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村的规划和有关规定,在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批准。 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批准结果。 乡镇政府下达宅基地批准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打桩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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