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如何认定主要办事机构,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可以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认定为主要办事机构,据此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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