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选1” 大数据杀熟面临严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划制定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指导方针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面临着严格的监管
● 《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无论是从中国目前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监管现状,还是从大的全球监管环境来看,加强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监管都是不可缺少的,不应该再拖下去
● 为了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必须打击拍苍蝇、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实施的虚假广告、误导推广、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还必须坚决反对大公司滥用垄断特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近,与互联网巨头的监管新政进行了比较,公开征求了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指导方针(意见征集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集稿),公开征求意见持续到11月30日。 其最终目标是“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前提是“预防和制止网络平台经济行业的垄断行为”“加强和改善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指南意见征集稿首次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的构成,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都是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指南的意见征集稿一发表,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许多业内人士直言,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即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为了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必须对苍蝇进行拍照,打击各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实施的虚假广告、误导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又要打老虎,坚决反对大公司滥用垄断特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反对公平竞争、滥用垄断特征的行为,反对不公平竞争,维护网络市场公开、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维护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让垄断公司自主、见贤思齐,保护客户的选择权、客户的权益
明确竞争行为
提供标准规格
实际上,在手册意见征集稿发表之前,就有一系列的“代表队”插手。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估等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焦点问题。 当天,市场监管总局、中央推进部、工业和新闻化部等14部委官员开展“网剑行动”,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网络广告等7项行为。
10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直接聚焦“促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指导意见征稿。
指南意见征稿公布后,11月11日至12日,阿里巴巴、腾讯、美团、京东市值合计蒸发1.95万亿港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认为,股市下跌会导致市场和投资者对政策产生负面反应,指导方针的出台将严重影响平台的快速发展,但这种影响并不一定不好。 相反,准则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可以提高包括平台公司好处在内的整个市场的好处。 指南意见征集稿揭示了以前众多平台之间有争议的竞争行为,如“二选一”、“补贴、支持”、“大数据杀熟”等,为市场提供标准和规范,使公司达到“赢家通吃”的规模不进行恶意竞争 因此,指导方针的目的是让平台公司着眼于科技、创新、生产力的提高,因为这有助于改善公司的长期表现。
一位业内人士直言,对互联网公司加强监管的“子弹”已经上膛,无论谁是靶子,这都是新闻网络诞生25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查阅相关资料,《法治日报》记者观察到,从全球来看,加强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监管是大势所趋。 面对网络“超级平台”,世界各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了强硬的监管态度和约束措施。 我国指导方针意见征稿发布当天,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宣布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理由是谷歌涉嫌滥用play store的主导地位在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宣传支付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表示,无论从我国目前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和监管的现状还是大的全球监管环境来看,加强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监管都是不可缺少的,不应再拖下去。
“在指导方针出台之前,许多地方政府的监管部门也在进行相关执法,但各个地方掌握政策的水平不同,指导方针实际上相当于如何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 ”。 上海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表示:“没有我国相关监管的收紧,任何监管都在不断探索。 我国互联网经过这么多年的快速发展,政府监管部门认为对互联网的了解可能多了,可以开展监管了。 ”。
剑指平台巨头
二选一或退场
“二选一”是电商领域繁荣快速发展的产物,也是镜子,反映出这一领域快速发展尚不成熟的阴影。 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阻碍这个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时候有缺点。
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网络集中销售组织者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台内的网络集中销售者除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 年11月新修订的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针对EC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服务合同、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和其他
我国是公认的世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领先的国家之一,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比较网络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指南意见征集稿的出台,意味着国内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反垄断立法将破冰。
“指导方针可以在未来为完善的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广大客户和中小企业的幸福感、获取感、安全感提供帮助,促进大平台更好的自主性,承担社会责任。 ”。 刘俊海说。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反垄断法是否介入平台监管曾有争议。 反对干预的首要观点是,网络竞争是基于创新的动态竞争,“大”是网络平台的天然属性,大平台也面临着多重竞争约束,特别是创新带来的影响。 这是因为任何平台都不能处于垄断状态。
“指南意见征集稿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将超级网络平台纳入立法规制范围,在认定网络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掌握互联网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相关数据, ”。 刘俊海分解,这正好拉动了互联网公司最核心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具有很强的对比性。 这意味着,网络领域损害顾客权益的霸王合同现象将得到根本遏制,网络垄断公司为了排挤中小竞争者、剥夺电商选择权、损害顾客公平交易权而强制电商建立侧支团队的“二选一”潜规则也将逐渐暴露出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威表示,指导方针出台后,预计平台反垄断将在未来形成热点。
“一家公司一旦形成一定规模的地区公司,就有可能会接受渔夫的力量。 其他小平台无法竞争,有可能抑制创新的快速发展。 反垄断法不需要禁止收购和分割,核心是让更多的人享受福利,其次是鼓励竞争和创新。 ”。 朱巍说
朱威进一步解体,一旦准则落地,可能会鼓励更好的创新。 “但是,除此之外,大企业也有创新。 如果大企业认为一定是邪恶的,这个假设本身就不合法。 法律法规不得有垄断行为,不能只根据流量和数据的份额来评价公司是否不好。 否则,公司不敢做大。 但是,如果公司不大,就很难盈利,很难创新。 小公司可以创造奇迹,但只有大公司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所以小公司之间谁更有利于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之间应该存在怎样的竞争关系,这很难想象”。
对此,盘和林的意见是,监管无疑了解平台经济运行的优势,不滥用则大而强。 这意味着指导方针应该对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这个市场不必担心未来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不落后监管步伐,指导方针也是实验性的行动,但最终目的是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不让公司获得社会福利畸形而增长。
加强协同管理
完全监管框架
25次提到技术,22次提到数据,10次提到算法。 这些统计数据来自指导意见征集稿,担忧也不言而喻。
现在,几乎没有地方暴露在互联网巨头的触角里。 电商、外卖、金融、旅游、当地生活、市政……大量数据掌握在平台手中,方便,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并且负外部性也逐渐显现,如个人隐私新闻泄露、黑产链丛生、黑产链丛生。
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快速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说:“‘大’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大’背后的大欺凌、算法勾结、平台内部的管理风险。”
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和反垄断,对普通人的生活有很多影响。 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建立了枝叶茂盛的平台体系,顾客经常在其他平台上“共享”某平台上的数据。 此外,大数据将“杀生”变为“杀生”也变得常见了。 平台利用大数据收集客户新闻,分析其费用偏好、收入水平,采用一系列算法,老客户的费用出乎意料地高于新客户。
“如果纯粹意义上实行垄断和反垄断,通过竞争达到市场供求平衡,顾客可以期待的好处最高。 真正好的市场一定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背景下,顾客可以享受最大的红利。 ”。 朱巍说
但是,他指出,在煤电、自来水等特殊领域,可能没有人投资很多钱,因此政府有必要出台,高度垄断以满足社会生活福利。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反垄断和垄断不是黑白关系。 对客户来说,好处最小,而不是高度垄断的环境,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好处不一定最大。 对客户来说,既有眼前的好处,也有长远的好处。 从以前流传的意义上来说,充分的竞争无疑最好能带来市场的活力,但这种情况光靠监管是无法达到的。
虽然有观点认为网络巨头对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其市场边际的扩大、溢出效应的增强,如何“大树下不长草”,如何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值得思考的
但是傅蔚冈不赞同这一点。 “因为上述观点没有关注现实。 与“大树下不长草”相反,正是有大树、森林才能带来生态,如洗宝村脱贫致富等。 这些企业的存在逐渐形成生态,促进社会全方位快速发展,不存在如何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问题,而且他们自身的存在是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佳结合”。
“如果监管方法正确,就没有早晚的问题。 如果真的有垄断行为,就必须随时介入,首要的是监管介入的方法问题。 监管做法和监管手段才是值得学习的”。 傅蔚冈说。
如何在未来加快大型网络公司监管框架的建设和完善,也成为了需要给出答案的命题。
刘俊海认为,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协同管理体系,全面推进网络市场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网络市场友好型立法体系。
他表明了五个立场:一是确定立法宗旨。 法律是公共产品,必须满足公司、客户和各利益相关者的各种正当好处的需要。 二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可诉性和可裁断性,坚决转变过去立法中存在的“粗不细”的理念。 3提高立法的期待性,尽量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 四、要反复进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立法者需要认真听取公司界的意见,听取广大客户的意见。 必须认真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各种损害红头文件中顾客权益的恶法条款。 五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深入研究现有法律。
朱巍则认为,不需要用修法的方法处理,可以用发表指导案例的方法分析案例,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国家整体网络经济战术、公司品牌、国际竞争力、国内投资者、国际投资者等多种因素。 (记者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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