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地颁最严遛狗禁令 媒体:城区禁遛狗于法无据”
街区禁止遛狗是没有根据的
□曲征
11月13日,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公安局、住建局等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散步犬的通知》指出,为加强威信县城市规划区养犬的管理工作,市民必须栓饲养或饲养养犬。 例如,发现在县城区遛狗的,第一次、第二次给予警告和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将其捕杀。 这个通告公布后,这个“史上最严厉”的禁令立刻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11月15日,威信县答复称:“城市管理必须规范化,但凡事都要依法规则化。”并召集多个部门讨论此事。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养狗的居民也越来越多,从而引起了许多社会管理问题,特别是不时发生的狗伤人事件也是人们关心如何管理狗患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理解威信县发出的通知的初衷,但使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措施管理狗,不仅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也体现了城市管理者的智慧。
为了更好地管理狗患,多个城市在管理实践中不断探索经验,积累了一些有效、老百姓接受度高的管理措施。 例如,济南市规定,遛狗时拴绳子的长度不得超过1.5米。 深圳今年全面开展了犬用电子芯片移植业务,到年底实现了系统注册犬用100%的移植芯片。 也有城镇详细规定了市民遛狗的时间和活动范围等。 这些规定看似繁琐琐碎,但操作性强,只要实际掉落,既能满足市民养狗的喜好,又能有效解决狗的问题。
与这些城市采取的措施相比,威信县的方法显然有些简单粗暴,力量太强,甚至血腥残忍。 事实上,这项措施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 养狗是市民的权利,不能随便剥夺。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条文规定禁止市民养狗、市民遛狗。 即使是当地出台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带宠物外出“应该牵引”,并没有剥夺市民遛狗的权利。 显然,该县近日发布的通告中关于“直接杀死3次遛狗”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与“法律无法授权”的大致相悖,应该予以纠正。
从治理效果上看,警告、罚款、捕杀看似简单,但干净利落,容易引起公众抵制。 并且,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粗暴的措施背后,对应着懒惰的政治、懒惰的政治思想。 作为当地的政府机构,可以借鉴其他城市比较成熟的方法,不是有一点过火的、违法的治疗理念和精神规定,而是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治推进、卫生防疫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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