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有关负责人就《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年5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规章《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1 .《方法》出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08年京津城际铁路开通以来,高速铁路在我国发展迅速,到2019年底开通的里程超过3.5万公里,居世界第一位。 随着高速铁路网的迅速扩张、运输规模的持续扩大,技术装备的世代升级,高速铁路安全事业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和复杂。 安全是一切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铁路快速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铁路安全,习大大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多次对铁路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为了保障高速铁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发挥法治根本、稳定的期望、长远的保障作用,七部门共同印制《办法》,切实完善高速铁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多采取综合措施、多力量、联合治理、合作
2 .随着高速铁路网的迅速扩张、运输规模的持续扩大,高速铁路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和复杂。 《方法》在构建高铁安全防护体系方面有那些亮点?
答:《办法》推进高铁安全防护“四人系”建设,着力组织密集高铁安全防护网。 一是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实施公司自主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高速铁路安全责任体系,采取综合措施、多出力,齐捕联合管理,努力形成合作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综合治理结构。 二、建设协调配合、齐捕共管、联防联控的高铁沿线安全环境综合管理系统,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建设技防、物防、人防三位一体的高铁安全保障体系,是共同确保高铁安全的一大屏障。 四是建设以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管理的高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将员工着力点放在事前预防和源头管理上,加强高铁安全防护工作的主导权。
.高速铁路的安全性所具有的跨境性、相关性、诸多复杂性的优势,需要发挥各方面的力量。 《办法》在完善的高铁安全防护综合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联防联控方面有那些创新?
答:保障高铁安全,必须逐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多方力量,努力形成共同管理、合作的高铁安全防护综合治理结构。 从政府部门监管水平出发,《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区内的高铁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机构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宅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办理保障高铁安全的相关工作。 从公司层面出发,《办法》第六条规定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 从社会参与层面出发,《办法》第八条规定增强社会公众安全防护意识,防止危害高铁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并向有关部门公开通报渠道,对为维护高速铁路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4 .高铁的安全防护,“防”是关键。 《办法》有规定那些具体的防护措施吗?
答:《办法》从多方面致力于加强高铁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技术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高铁安全保障体系。 高速铁路速度快,对运行环境要求高。 因为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铁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置相应的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要点为了保障区域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在车站广场、候车室、列车车辆等重要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要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 第三十条要求在旅客凝聚区等要点区域设置紧急避险避难通道和指示标志等,通过技术手段加强预防。 为了防止外来风险对高铁运行安全造成的冲击,《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在高铁沿线要点区域设置周边入侵报警系统,加强高铁线路的视频监控。 《办法》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在高速铁路建设前期加强自然灾害的判断、预防工作,依法建立地质、气象灾害预警新闻互联机制,及时做好预报预警,要求铁路运输公司对灾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还从新闻互联网和消防等方面,要求铁路运输公司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5 .高速铁路是铁路客运的重要途径,高速铁路的运营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 《办法》在加强运营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等方面有那些规定?
答:高速铁路是铁路客运的主渠道,高速铁路的运营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 《办法》多次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更便利的铁路运输,享受更安全的铁路服务,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办法》第三十五条加强铁路客运实名制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实名制相关要求的持票人,铁路运输公司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国家铁路局和公安部规定的确定禁止携带或者限制物品清单的铁路运输公司在高铁站、列车车辆等场所发布,通过广播、录像等形式加强推广,依法对进站者、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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