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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幼儿园收钱管理实施细则公布: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5 04:36:02 浏览:

陕西省快速发展改革委表示,根据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日前,省快速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了《陕西省幼儿园收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规规定,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款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款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公营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大致每3~5年确定一次保教费征收标准。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以不同,但必须在同一县(区、市)的区域内统一同一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钱,由各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虑政府投入、园价、城乡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通过合同约定等方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入标准。

新规规定,幼儿园服务性收款和代理收款包括伙食费(含膳食)、体检费和保险费,不得按照“家长自愿、实际征收、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大致情况,与保教费一起收取。 严禁为了收取费用而强制或变态地提供服务。

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款、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费等其他费用的幼儿园不得以在保教费外开办实验班、特色班、有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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