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出确定规定”
国务院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表示,条例是各工资保障制度的整合、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的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在会议上表示,条例确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逾期不支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涉嫌拒绝劳动者支付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赔偿金的劳动报酬,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对用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建立和持有工资登记簿、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工资用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向机关罚款,并向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罚款。
“多年来,管理欠薪员工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工欠薪频发的趋势得到明显遏制。 ”。 张义全认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点领域生产组织方法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管理欠薪制度措施不够刚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不完全落实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屡得不偿失
王振江多次表示,条例“刃在内”,督促政府部门确定监管不力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强调拖欠工程行业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构履行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应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协商,作为其绩效考核、薪酬分配、考核优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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