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扩大禁烟范围 11月起室内公共场所禁吸电子烟”
最近,海南省发布了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的条款中,电子烟也包括在禁烟范围内。
条例还表示,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通过的通道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室外临时设立禁止吸烟区。 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包括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产品或者电子烟。
在违法处罚方面,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的,将处以50元罚款。 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小学生吸烟的,其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进行教育,在校生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电子烟是一种特殊的烟草制品,烟油首先由尼古丁(尼古丁)制成,将尼古丁和各种添加剂用电子烟器具雾化后供客户吸入。 从去年开始,我国加强了电子烟的市场监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于去年8月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通知》,规定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测行动,重点处理变态在线销售、虚假广告、新媒体投放、自动售货机、实体店年龄核试验等突出问题。
新闻记者陈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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