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外资促进和保护力度”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面临困难和挑战,国际上也出现了些许“退出中国”的呼声。 “越是遇到困难,越要扩大改革开放。 ”继续稳步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实现优质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疫情下走出困境的内在要求。
作为推进我国新的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取代了以往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和《外资公司法》,成为外商投资行业的《基本法》。 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这些配套规则将为《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和适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保障,共同揭开对外开放和外商投资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中国的对外开放立法起源于外商投资立法,切实保护和比较有效地促进外商投资也是中国一贯的角度。 新的外商投资立法是顺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现实诉求,对现有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根本性变革的“巨头”,以法律形式固定和确认了年来我国外商投资行业所有重大改革措施,特别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相关改革,
《外商投资法》创新构建了统一的外商投资行为法,丰富和开拓了外商投资的内涵和外延,强调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全面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 《实施条例》等配套规则对一些重要概念、重要规则和重要制度进行了明确、细化和联系,加强外资一致,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加强相关法律责任,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形成了新的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施条例》投资促进章和投资保护章共27条,远远多于投资管理章的8条,与《外商投资法》条款的比例相比,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调更为突出。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则。 例如,《外商投资法》第13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施外商投资试点性政策措施。” 关于“特别经济区域”,《实施条例》确定了其内涵,但没有处理与“部分地区”的关系问题。 这些还需要在《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和适用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和应对。
构建我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格局,必须以《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为契机,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提高外资的促进和保护力度,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经营者环境,保持和增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减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有力地开放市场,增强外商投资信心。 另外,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推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建设。 实行公平竞争制度,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值得期待的投资环境。 持续提升服务,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制度,确保所有外资企业享受政府高效、便利、高质量的服务。
的大门越开,越多的外商会来中国投资兴业。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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