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多地监管住房租赁资金”
11月16日,重庆发布通知,要求房屋租赁公司在主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设唯一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开设的账户不可以接受现金。 不得筹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承租人支付的房租要存入监管账户三个月以上。
此前,杭州、深圳、成都、西安等地也相继发布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
支付房租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资金将纳入监管
通知指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适用范围是重庆市以受托经营、转贷办法、自有住房资源等方法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公司”)。
即日起,营住房租赁公司应当在渝机构总部1个月内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集中到渝全分公司监管资金。 房屋租赁公司应当整理存量住房资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况,并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在新开业房屋租赁公司申请公司备案及开业申报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在公司备案及开业申报时,同时提交监管协议和账户新闻。
承租人向房屋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和通过房屋租赁贷款方法获得的资金应当纳入监管。 承租人向房屋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承租人自主决定并管理租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开通后,新发生的租赁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备案后,房屋租赁公司与承包银行签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合同,监管合同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赁期限、监管期等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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