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加强相关方认购披露 规范簿记建档发行秩序”
交易者协会:加强利益相关者预约披露规范的簿记建设秩序
严禁债务工具发行人“自融”
1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领域业务规范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发行规范要求,加强发行操作规范,加强自律管理和处置 《通知》要求严禁发行人“自融”,加强“相关人员”的预约披露,规范簿记建设的发行秩序。
近来,交易商协会发现一些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在市场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重工承作、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快速发展、轻合规”
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场机构严格执行《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南》第四章对禁止类行为的相关要求,关注关键环节,遵守规则基础,规范业务行为,切实保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竞争、不
在发行操作规范中,通知发行人严禁“自融”。 具体来说,发行人不能直接购买,也不能实际由发行人出资,而是通过相关机构、物料管理产品等方法间接购买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另外,主要销售商、销售商、投资者等不得故意协助发行人进行相关违规行为,在发行中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商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通知》还建议加强“相关人员”的预约披露。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自有资金购买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知道或者知道相关人员通过资管产品等方法间接参与购买的,予以新闻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方案》中作出相关人员预约的披露承诺,并在《发行情况公告》中披露相关预约情况。
过渡时期安排中,《通知》公告了截至年12月1日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确定无需强制按照其通知相关要求进行新闻披露。 2021年2月1日前公告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不需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强制新闻披露,但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人员通过物料管理产品等方法间接参与购买的,应当进行新闻披露。
本组文/本报记者程捷
名词
什么是“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公司通过银行间债市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的有价证券。
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 )、中期票据(中票、mtn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smecn )、超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 )、非公开导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N )、资产支持票据( abn )等类型。
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市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基金企业等。 发行人包括主要销售商、评级企业、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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