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禁食四类野生动物 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最高罚2万元”
3月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广州市禁止滥用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表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草案意见征集稿》共27条。
根据《草案意见征集稿》,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4种。 二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受本省要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四是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草案意见征集稿》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狩猎、人工繁殖、饲养食用的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贮藏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餐馆、餐馆、食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提供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的食品。
《草案意见征集稿》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条例,规定在餐厅、餐厅、食堂等经营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用人单位采取独自
食用受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对使用者人均处以千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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