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人格权单独成编 居住权首次入法”
人格权单独成编居住权初入法
——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之一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新编纂的民法典共有7篇,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共1260条。 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邀请法官分四期详细解读民法典的亮点和新变化。
人格权编:立法适应新技术的迅速发展
陈昶严
亮点1
切断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新行为禁令
民法典人格权是独立编纂的,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当前,网络技术、数据技术、生物技术等新时期新技术在我国空前发展迅速,深刻改变了所有身体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本篇对这些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规定立法响应,凸显了民法典鲜明的时代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建立了统一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一般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保护行业以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人身安全保护行业,前者被称为《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后者被称为《人身保护令》。
迄今为止,人格权保护行业中,对使用行为的保全制度较少,也没有人格权法规定的规定。 因为在这一司法实践中,参照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相关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7条在实体法人格权编中确定了具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在民事诉讼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了保护和驱动知识产权保护、家务保护、人格保护“三驾马车”的权利保护体系,并确立了人格权行为禁令保护的
实践中,人格权保护诉讼禁令主要适用于网络发布的诽谤侮辱言论,非法传播隐私和个人新闻,擅自采用肖像画、姓名、名称等,与移动网络的广泛、快速传播密切相关。 如果不能迅速切断,将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人格权保护禁止制度将提供切断机构的制度供给。
例如,在北京地区首次网络名誉保护禁令事件中,有媒体报道了国外代购企业销售所谓假货,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企业销售商品可提供正规渠道的初步证据,胜诉可能性较高。 假设报道被广泛传播到社会上,对该企业的商业信用造成了损害,法院基于企业的申请理由和初步证据,在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情况下迅速发布了行为禁令,切断了侵权报道在网络上的进一步扩散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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