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将公积金纳入被执行人合法收入范围”
中新网乌鲁木齐6月30日电(贾文萱) 30日,记者获悉,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新疆住建厅)联合召开新疆住房公积金落实联动机构信息通报会,新疆将公积金纳入被执行人合法收入信息通报会。
当天,新疆高院和新疆住建厅就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落实联动机制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落实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由于人民法院需要执行(保全)案件,查询、冻结、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落实公积金的程序,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前,首先要进行“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姓名的银行存款) 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的被执行人姓名登记的汽车被执行人姓名的公司和所有权情况等)。
新疆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全河表示,住房公积金是为改善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福利性等独特属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工作中有严格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设、改建、维修住房。
“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个人的合法收入,被执行人不应回避执行“金库”,而应被纳入执行范围。 ”。 全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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