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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数亿元 银行“小官”何以变为巨贪?”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6 14:54:02 浏览:

在银行领域,最近出现了许多“小官巨欲”事件。 违法者的金额巨大,造成负面效应和经济损失,是不亚于贪污的“老虎”。 原来是“小官”,为什么会变成巨欲呢?

“小官巨欲”的手段有很多

半月谈记者整理了约20起涉及银领域基层“小官”的腐败案件,结果发现“小官巨欲”现象频发,权谋私欲、监守自盗、内外勾结是首要途径。

――内外合计,骗取超过9亿元的投资。 年10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前工作人员张仲夏因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换业务中,采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9亿多资金挪用于吕某等地用于营利性活动。 3个月后,由于上述业务接近回购期,张仲夏再次用同样的方法将该行其他9亿多元挪用于吕某等,用于支付上一业务的到期回购款。

吕氏的合伙人在期货投资和转卖业务时发生了大量损失,因此最终未能返还第二次转账的9亿美元银行资金。 截至事件,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能收回约7.8亿元。 张仲夏私下收别人的钱共计1114万元。

――受贿、银行工会干部非法所得超过数千万元。 半月谈记者从上海浦东法院获悉,年4月至2019年3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部高级工会干事、机关团委书记于涛利用其职责开展劳动竞赛、职工照顾、职工之家等项目职务便利,为多个业务单位谋利益,索取业务单位贿赂, 另外,涛因职务侵占交出了82万元。

——求借我,“存款收益率”利润超过700万元。 2019年12月,重庆市四中院二审对银行工作人员翁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翁科在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工作期间,有企业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他人非法收取多家企业的“存款收益费”进行私分,并承诺支付翁科贷款金额1%的感谢费,翁的违法所得超过735万元。

另外,根据2019年3月发布的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前总经理助理张弘也通过向他人提供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提供帮助,收受他人273.8万元贿赂。

“小家伙”频频看穿内部监管

半月谈记者在多起案件中发现,银行“小官”腐败多发于金融资源密集的部门,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到数亿元不等,表现出以下优势。

――关键职位“鬼很多”。 半月谈记者表示,贪污腐败多发于银行基层,如地市分行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产品经理、工会干事等,掌握着审批等实际权力。

一位长期处理金融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表示,地位低并不意味着所掌握的金融资源配置权力小,而是相关员工是否处于“重要岗位”、“是否掌握一定权力”、“是否可以从新闻不对称中受益”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卢勤忠告诉半月谈记者,在金融机构资金运营额大,意味着贪污收入可能更大。 由于一些金融机构不是国有企业,银行基层员工大多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罪名认定上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同。 这是因为在具体量刑的处罚上明显低于公务员。

――管理漏洞会腐蚀严重的灾区。 在相关案件中,相关银行领域的“小官大贪”经常利用贷款审查和发行、伪造假票据、回收不良资产法服务、开立同业账户、虚构融资租赁第三方中介等漏洞,与他人贯穿犯罪。

上海埃福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罗欣律师认为,许多犯罪分子都是负责银行具体执行水平的员工,利用他们轻松发现漏洞、熟悉流程,可以通过左右规则执行尺度来找到处理方法。 他说:“就像躲在树上的白蚁一样,难以察觉,但一旦发生问题,社会影响力大,容易打击外界对金融市场环境的信心。”

――内部通报的积极性很弱。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逍政发现,在日常办案中,目前的银行内部纪检和监管人员必须比普通民营公司的风挡员提高专业性。 例如,“对大量资金的流向不敏感”“私钥管理不严格”“有银行操作员在挪用数十亿元资金后被发现”。

他说,银行发现金融犯罪后,举报积极性不高。 在解决涉及银行金融的案件中,银行内部愿意使用民事手段承担解释责任,不愿意用刑事手段处置。 “可能是因为银行内部的人害怕卷入刑事事件,给银行带来社会负面影响”。

“反腐拍苍蝇”的触角需要向基层探寻

金融市场的良好发育离不开反腐的长效机制。 许多人认为有必要加强银行领域的腐败“灭蝇”,降低金融风险,给市场注入越来越多的信心。

——反腐下探,抓住关键少数。 行政建议,银行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银领域的监督和监察,进一步探索要点。 瞄准银领域中对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行业违法犯罪问题,惩治结合,标本兼治,看人,看钱,建立制度的防火墙。

罗兴认为,银行反腐近20年来一直是社会热点,这与中国金融机构合规体系建设长期滞后于金融快速发展速度有关。 在银行内部真正形成“零容忍”的公司制度和文化,将反腐力度和警示传播到神经末梢。

——形成合力,组织紧密外部的反腐败大网。 卢勤忠表示,由于涉银领域的职务犯罪始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存在难以发现和侦查的问题,需要外部监管部门合作,构建高防腐、防变网。

银保监察部门、地方监察委员会、银行内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专业组的配置、职责分工、合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结合银保监部门、银行内纪检监察部门熟悉金融业务、擅长数据筛查的天然特点和地方纪委监察委员会在谈话突破、证据固定等方面的特点,可以发挥“1+1 2”的效果,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立体监管,做好内部关口。 罗兴认为,基层员工是银行员工的绝大多数。 监管应在“深度”、“宽度”、“灵活性”方面展开,帮助银行发挥“看门人”的作用。

他认为,在金融犯罪较多的积分行业必须不断更新监管做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可疑交易的预警机制和区块链技术的永久痕迹优势。 监管手段需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与“挖洞”行为的攻击中不断升级。

“银行在金融赋能系统中处于上游,需要较大的监管视野,其供应商、同业机构、顾客等系统也应纳入监管。 防止许多人贯通后出现问题业务合规的幻想。 ”罗兴说。 (记者 兰天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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