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 “非转基因”拟被禁用”
最近,《食品标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持续征求意见至今年8月26日。
以前在食品标注上有一点头疼的问题,《意见征集稿》中提出了新的规范。 例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时,食品标识上必须明显标注“转基因”字样。 食品标识中不能出现“零添加”、“特供”、“特制”、“特需”等词语。
食品标识一般是指食品标签、证件,涵盖食品法规、卫生、营养、宗教、警告等复印件,是反映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的载体,也是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食品标识是顾客获取食品相关情况最简便、最重要的途径,也是决定顾客是否购买该产品的第一个新闻来源。 但是,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无证生产、掺杂与标识假冒、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有关。 这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有力震撼食品标识的违法来源。
决定是否用盐标示为“含碘”
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为“转基因”
拿到食品袋,翻过来有时找不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终于找到了生产日期,但是字很模糊。 今后,这种状况将被明文禁止。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底应该标示在哪里?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标示了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日期,可以印刷在白底的包装面上。 使用激光蚀刻方法显示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日期时,复印件必须明确。 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日期的复印高度应在3mm以上。 食品质量保证时间在72小时以下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日期必须标示到时间。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被废止。
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管抽检情况》显示,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体系完成食品安全监管抽检1380697批,根据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检测不合格样品29153批,整体不符合率为2.11%。
目前,我国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乏完善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度。
这次的《意见征集稿》确定了食品标识的定义。 “粘贴、印刷、标识或附加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用于识别和证明食品基本新闻、特征或属性的复印件、符号、数字、图案和其他证明的总称。 ”他强调“食品标识包括标签、证书”。 另外,确定了各级监管机构的分工,强调了各方面的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意见征集稿》的规定,向食盐中加入碘,用复原乳生产液体乳时,也需要决定标识。 食盐加碘时,食品包装的第一展示版面必须标注“加碘”,标注碘含量。 如果盐中没有碘的话,应该表示“没有碘”。 另一方面,以原乳为原料生产液体乳时,必须在产品名称的旁边标注“原乳”。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务实精神。 确定食用盐成分中是否“加碘”有助于老百姓的选择。 注明“复原乳”成分是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这次《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重要性。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中研发最活跃、发展最快、提高最快的复制品之一,多种食品添加剂在纯度和采用效果上迅速提高。 另一方面,食品添加剂大大促进了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 另一方面,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和领域的不规范给食品安全带来的问题,引起了很多顾客的关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说:“选择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安全性。 也就是说,添加剂不能破坏食品的营养素,也不能影响食品的质量和风味。 腐败变质食品的缺陷不可掩盖,方便安全,符合相应的质量指标,可以用于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中,进行分解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要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食品标注上必须明显标注“转基因”字样。 对于未采用转基因的食品原料,不得用“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等字体介绍或推广奖励食品。
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争论由来已久。 目前,我国对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的批准只有转基因棉花和木瓜,对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商业化种植没有批准。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记制度,实施标记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必须列入标记管理目录,对销售中使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进行标记。
食品标识不强调特定的人
特殊食品标识不主张功能
那些复制品不能出现在食品标识上吗? 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提交了10个“不可以标记”的食品标识复印件。
分别涉及明示、含蓄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含蓄地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诈或误解的方法说明或介绍食品的,产品证书不能证明其根据的,食品中不含有或未被采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等文字表示,均不含有 或者对未采用强调未采用的转基因食品的原料,采用“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等文字介绍食品的违反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案描述的。 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使用的“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语言介绍食品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示的复印件。
近年来,许多食品生产经营公司通过在自己的外包装上加上“零添加”“无添加”等文字,得到了顾客的信赖和青睐。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有点食品生产经营公司小聪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对此表示,据广大顾客了解,“零添加”“无添加”意味着食品中不含添加剂,多意味着食品更安全、更健康。 但是,实际上很多食品长时间不变质是因为采用了食品添加剂。 只要合法适量采用食品添加剂,只要在安全范围内,就不会对食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公司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无添加”“零添加”,不仅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也有助于充分保障顾客的知情权。
《法治日报》记者在本次《意见征集稿》第四章特殊食品标识的特殊要求中,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产品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注明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复印件 特殊食品证书和标签对应的复印件必须一致,标签涵盖证书的所有复印件的,可以不另外附上证书。
关于婴幼儿配方奶粉,《意见征集稿》已经确定,适用于0~6个月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有含量主张和功能主张。 其可选成分以文字为内容形式为非第一展示布局,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主张和功能主张。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标识成分和含量、符合者、不合格者、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注册编号或备注号、警告用语区和警告用语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戚建刚表示,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常见的违规宣传方法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保健食品超出审批复印件进行虚假夸大推广。 二是主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食品的功效,主张普通食品未经批准,具有各种功效,效果甚至超过保健食品的功能三是其他种类的产品以“保健品”的名义主张保健效果。
“社会反映出的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问题大多不是真正的保健食品。 这些未经安全性审查的产品打着保健食品的幌子,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只能用于药品和其他保健食品原料的情况非常普遍。 例如,一些非法业者没有按批准注册的处方生产,而是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 例如,在辅助降糖的产品中添加格列本尿素,在增强免疫力的产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 非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品或采用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尤为恶劣。 ”。 戚建刚说。
违法行为多隐藏在食品标识中
纠正标志的伪造必须采取许多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特别是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推广一直是老百姓热议的话题。 其背景存在食品、健康食品虚假标示的问题。 一个热点、难点和反复出现的问题,食品标识问题虽然不断完善,但仍不容乐观,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戚建刚认为,食品标注看起来是个小问题,其实是个大问题。 食品标识就像镜子,是顾客获取食品相关情况最简便最重要的方法,也是决定顾客是否购买产品的最初新闻来源。 不仅如此,无证生产、掺杂多与标识假冒、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有关。 可以说,隐藏在食品标识背后的违法行为十分隐蔽,性质恶劣,直接危害顾客的切身利益,阻碍领域健康快速发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高秦伟表示,完善食品标识造假,希望看到更明显的效果,取决于很多方面。 创新监管方法,加强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是比较有效的措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调查食品标识问题,依法确定,行政部门要大力查处有影响力的案件,严格依法惩处人,要采取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违反食品标识者必要的代价,有力地震撼食品标识的源头。
熊文铉建议,整治食品标识造假不仅要起到行政部门的作用,还要动员其他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 必须逐一发挥媒体特别是媒体的力量,发挥领域组织和顾客组织的作用,加大食品标识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顾客的虚假识别能力。 并应进一步落实违反食品标识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看,虚假食品标识经常违反顾客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在审判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前食品标识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标识造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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