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喊冤21载:被指盗窃开心果判无期 狱中疑遇真凶”
在监狱蹲了17年后,曹庆三最重视的是男人的照片。 击球比做“v”字手势的人,约20、89岁,是平头的小圆眼睛,叫蔡某涛,绰号“小三子”。 曹庆三表示,从这座监狱偷来的照片,是支撑他和弟弟持续申冤21年的有力证据。
必须从1999年的盗窃案开始。 元旦,沈阳粤菜调味料坚果行经理黄超报警,称租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设置的仓库失窃,338箱美国产开心果和50箱大杏仁“不翼而飞”。 那年8月29日,30岁的曹庆三和25岁的弟弟曹波三在家被警察带走,被认为是盗窃案的嫌疑人。
在接受盘问后,兄弟俩多次供述说,行李不是偷的,而是从一个叫“三儿子”的男人那里廉价购买的。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也以“小三男”应对案件为由将案件退回替补。 但是,警察声称没有这个人。
“小三男”消失了,曹氏兄弟成为盗窃犯。 2000年1月28日,在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沈阳铁路中院”)的一审判决中,曹庆三、曹波三犯有盗窃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两人不服上诉,事务局说:“快过年了,现在谁也没管这件事。”这样就没有下文了。
服刑后,兄弟们继续控诉。 2001年6月,沈阳铁路中院驳回了两人的指控。
曹庆三说,一年后,他在高墙里看《小三子》,没想到会认识真名:蔡某涛。 蔡某涛带入监狱的照片上,背面写着曹庆三大姐姐家的地址。 曹庆三说,那就是他们当年约定最后付款的地方。
2006年,凌源市第五监狱成立专门小组调查蔡某涛的余罪问题。 最初接受监狱狱警和沈阳铁路中院调查时,蔡某涛供认了偷坚果的犯罪事实。
但是,当沈阳铁路中院法官再次提出审判时,他又改变了说法。 和蔡某涛在同一个严管队的狱友阿龙传达了澎湃信息( thepaper ),蔡某涛日后说法官“别胡说”,私下承认盗窃。
曹氏兄弟一直上诉,但于2007年和2007年先后被沈阳铁路中院和辽宁高院驳回。 年,曹庆三兄弟陆续出狱,转向位于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提交投诉材料。 投诉代理律师何承天宸向澎湃信息表示,他答复2019年11月25日受理投诉。
8月20日,澎湃情报记者与曹庆三、曹波三一起来到这个法庭询问受理投诉的进展。 第三接谈室法官表示,目前尚未进行立案审查,将尽快与主审法官进行信息表达。
坚果仓库被盗半年后,兄弟俩被指出白天雇了车行窃
1969年,祖籍山东的曹庆三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的农民家庭,他上面有三个姐姐。 1974年,弟弟曹波三出生了。
家里穷,孩子多,曹家的父母不能支持。 因为这曹家兄弟姐妹的文化程度不高。 曹庆三初中毕业在家务农,曹波三只有小学学位。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沈阳站附近和平区的南二大街备受欢迎,从道路市场迅速发展成为东北最大的小食品和农副产品集散地。 商品、买卖、配送在这里完成,曹庆三从中看到了商机。
据澎湃消息,事故发生前7、8年,他和弟弟一起在南二小食品城“蹲坑”,为来商场送货的外国商人送货,赚取劳务,一般每件东西收1元,“每天3、40元 然后,他们一家也从清原县搬到了新城区子金牛街的住宅内。
经过几年的战斗,出身贫寒的曹家兄弟积蓄了一些家底,日子渐渐好了起来。 但是1999年8月29日,他们的命运突然改变了。 当天傍晚,民警敲门进入曹庆三家,以提问为由带走曹庆三、曹波三。
沈阳铁路公安局刑侦队中,办案民警问曹庆三:“你最近卖坚果了吗? ”。 曹庆三点了点头。 “东西是从哪里来的? ”对方继续问道。
曹庆三告诉民警,他1998年底从南二大街认识一个叫“小三子”的人,声称对方是沈阳粤菜调味料坚果老板的侄子。 那年12月31日,曹庆三以10万元从“小三子”那里购买了接近保质期的美制开心果和大杏仁,提货当天他总共支付了5万元。 另外,邀请了弟弟曹波三找车帮忙搬行李,元旦以后没有看到“小三子”。
但是,笔记记录的复印件完全不同。
文件显示,1999年元旦,沈阳粤菜调味料坚果行经理黄超报警,租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设置的仓库失窃,共338箱美国进口开心果(每箱22.68公斤,单价480元)和50箱大杏仁( 1件, 据通报,仓库管理员陈广发现被盗时,门上的挂锁被更换,“用原来的钥匙打不开了”。
在曹庆三兄弟被发现之前的8个月中,警方将调查方向固定在坚果行业的内部人员身上,随后将目光投向了这些销售坚果的农贸市场老板,即曹庆三销售坚果的下家。
据警方调查,1998年12月31日下午2时,曹氏兄弟携带事先准备的断线钳,粤菜调味料坚果行窜入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设置的仓库,曹庆三用断线钳切断仓库的锁,更换事先准备的同类锁,曹波三为该厂的 在犯罪过程中,曹庆三先后两次来到和平区南三公路市场雇佣了6辆人力三轮车,回到仓库用钥匙打开仓库的门,从那里偷了坚果。 此后,两人分三批向沈阳北行农贸市场业主出售赃物,获赃14万余元,人均分7万元。
根据信息,支撑上述结论的依据是曹氏兄弟的口供,以及案发当天受雇于他们的三轮车夫的证人证言。
1999年8月29日被刑法逮捕一个多月后的1999年10月9日,曹庆三和曹波三分别制作了7份和6份讯问笔录,其中半数是案件部门要求2人“反省”后制作的。 检方介入后,两人不约而同地翻供。
值得注意的是,两人被捕当天的第一份笔记记录是有罪供述,但两份笔记记录都没有记录讯问的地点和具体时间,所用纸张也与后来同一天制作的第二份笔记记录完全不同。
曹庆三说,当时他没有承认盗窃。 如果被打了,事务警察拿着满是字的笔录,抓住他的手指强行按下的手印,民警说:“弟弟都认识。 还没认识吗? ’说。 曹波三在案发当天,他只和哥哥联系了车,没有来到现场。 他确实不知道坚果的由来。 “民警说被我哥哥承认了,我只要认罪,就可以给他分担量刑。 我们不擅长法律,我是这样相信的”。
尽管如此,从最初的讯问笔录开始,曹庆三就一直提到从“小三子”那里购买商品,但不知道“小三子”的真名,没能向警方提供详细的消息。 曹波三的第二部调书中也继续供述“小三男”的存在,说:“商品是‘小三男’卖给哥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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