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土地管理法革新“农地入市”规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符合规划
8月26日,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决定。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对保障农民权益有详细规定,基本上以保护农民利益为重要目标,制度更加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事业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说,首先,改革征地程序,与被政府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协商,要求进一步保护农民利益。 其次,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创新改变过去农村土地必须收归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可以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收入。 另外,这次改革确定了通过下放宅基地审批权,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要求便利。
面对备受瞩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杨合庆表示,此次土地管理法的编纂,目的是改变和完善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结构。 “原来我们只有国有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才能进行各项建设。 现在集体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转让给集体,出租给集体用于建设,是土地供给结构的变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计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必须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 另外,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权后的土地权利人也应当按照原计划的用途采用土地。 ”。 杨合庆进一步介绍说:“从这几个方面来说,这次改革不会冲击土地市场。”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这次新出台的土地管理法打破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聘用,并由用人单位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转让、更换、变更
“这是土地管理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未能直接进入市场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消除了制度上的障碍。 集体经营的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编纂的最大亮点。 ”。 魏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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