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险强制性标准出台 提高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水平”
8月27日,应急管理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行业改革快速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 随后,国家三部门(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于年联合印制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应急管理部此次发布的《规范》是为了确保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及时落地发挥作用,发挥安全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的需求,提高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水平。
目前,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中存在不作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对此,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吴燕云表示,《规范》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指导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方法,进行制度和程序上的规范,最终目标是有章可循的处理问题。 另外,也保证了保险公司只要付钱,就可以得到合理合规的服务,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一级巡视员王士杰表示,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是预防事故,实现安全保障的相互作用,比较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必须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出强制规范要求,以应对强制公司的保险。
中国公司联合会公司责任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军表示,安全责任保险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公司员工,还包括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救助、事故鉴定和诉讼等费用。
王建军进一步指出,安全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应当为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公司寻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比较有效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保障保险比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覆盖范围更广、保障更充分、赔偿更及时、预防服务更好。
那么,如果公司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对此,王建军表示,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保险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公司承担。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始终对安全生产事业负有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负有责任。 保险公司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其责任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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