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陷阱!买卖网课赚“补贴” 在线教育乱象”
现在在线授课逐渐成为广大学生学习的新方法,各大教育平台发布多种网上教育资源,老师化身“主播”在线为大家的传道工作感到困惑。 但是,网络水深虽然有些不法分子声称“卖羊头狗肉”,自称是网络教育平台,但实质上是利用买卖“网上授课”进行集资诈骗。 近日,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沈某、杨某、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0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入网络教育,利用“教育补助金”吸收资金
年3月,住在山东莜县的刘某找到自己朋友沈某,说有赚钱之道想和他合作,这是“难兄难弟”前期遭遇电信诈骗损失30万元,一个被传销组织骗70万元,都需要还债。 沈当然不会拒绝送回家的钱途。 刘先生向他表达了投资网络教育平台的想法。 两个人一拍即合。 据他们介绍,济宁是孔孟文化的发源地,教育领域有“先天性”的特点,经过深思熟虑,两人选择了企业地址为济宁市。
年3月至8月的半年间,2人在济宁选择租赁企业进行登记,并申请了营业执照。 一切就绪后,刘向四川购买的教育app也可以通过网络备案投入试运行。 8月22日,平台正式上线,有了“饵料”,就等着“鱼”上钩……
这个网络教育平台的运营模式非常简单,教育只是幌子,利用高额的回报环境筹集资金才是真正的。 首先,是督促受害者注册“教师编号”的成本公布课程。 根据教师水平的不同,一门课的价格从400元到1200元不等。 之后,让同一个受害者注册“学生号”的购买课程,对前期的购买课程给予9折的“教育补助金”,然后提高到9.2折,交易完成一个小时后,学费将成为教师账户,但兑现需要一周的时间。 这样换算下来,对受害者来说,近400元的课程,可以赚近40元的“教育补助金”,一天可以推出10堂课,怎么看都可以稳定盈利。
但是“教育补助金”是从哪里来的呢? 刘先生说,这个平台没有任何利益。 前期,他组建了许多微信集团、qq集团,在集团中宣传他们的企业是教育培训机构,现在加入集团获得教育补助金,向自己的朋友杨克、赵先生寻找“托”,他们可以从中受益, 在微信集团中盈利,发到账户截图上,“在稳定的这一段时间里,他们一直在注册的企业付钱,是为了让抱有展望的潜在投资者真正相信,毕竟这种“时差”的经营模式,
从爆炸性利益到崩溃,只有三个月
当初活跃在组合里的基本上是“亲人”,慢慢看到很多人在这个平台上真的能赚钱,就开始购买套餐。 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加,他们的企业越来越壮大,“运营模式”逐渐清晰:刘某实际操作企业运营,负责企业全面员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沈某负责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和教师支付新闻的确认等员工。 建设相关群,为其他人的群课提供条件,赵某在群内推广,刘某输入支付新闻。
10年10月,刘用赚来的钱,增加了一辆高级轿车来洽谈新业务。 看到企业账户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沈先生害怕了,想分钱“金盆洗手”。 他在告知刘某想法后,讽刺地说,他的目光不长,开始构思在未来企业开设实体教育培训机构的蓝图。 为了稳定沈某,刘某出钱还了沈某的部分债务,沈某继续工作。
但幸运的是,同年11月下旬,平台被黑客攻击,投资者数量减少,平台资金锐减。 为了挽回损失,刘氏等立即启用了新的教育app,进行了大规模的回扣,但这些方法仍然没有扭转企业濒临崩溃的状况。 11月25日,刘某、沈某取出企业账户剩余的60余万元,用4万元买了二手车、几部手机和手机卡。 40余万元回刘某,剩下的钱别人分了各自跑。
在企业赴楼空前两天,他们对外发布了招商会、培训会、孔府孔庙、奠基仪式等一系列虚假推广活动的消息,但刘依然在集团内推广企业复活、继续上课等言论,迫使受害者继续投资。 截至12月,所有集团一夜全部解散,依托该教育平台实施诈骗的诈骗已被曝光真相,该事件给全国各地32名受害者造成140万元损失。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还是收集诈骗? 检察官的准确度
从侦查阶段到审判,几名被告人供认了利用app购买课件追回资金的犯罪事实,但主观上并不是故意为诈骗辩解,而是想吸收资金开办实体培训机构,这种行为应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官对案件本身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结合所有证据提供精确定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与集资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主观上,刘氏等人的行为带有非法占领的意图。 一是从企业的运营模式来看,该企业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支撑着对受害者的所谓“补贴”,根据购买课程的受害者支付的学费返还以前受害者的学费“新旧”“拆东墙补西墙” 二是经营中被告人购买豪车自用,平台关闭后购买二手车逃跑,浪费受害者的钱三是平台关闭后,私分诈骗的钱,携款潜逃,换手机和手机卡,到处
客观上,刘氏等人使用了捏造事实,掩盖真相的欺诈手段。 据说利用微信群广泛进行虚假推广,企业有实体培训机构。 在微信群里,除了发布账号截图,发表“账号有保证”等言论外,在微信群里成立初期,还让内部人员购买在线授课,在微信群里发布大量的截图。 在app崩溃的前一天,企业继续欺骗受害者并投入资金。 平台关闭后,刘氏仍在微信集团内推进企业重组、课件购买奖励400元人民币,以达到督促受害者继续收款、骗取资金的目的。 刘氏等人实际上没有还债的能力,用高额的回扣诱惑受害者,利用便宜的思想欺骗受害者的投资,符合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模式。
最终,法院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并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每人平均上诉。 最近,该案的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检察官在这里警告说,集资诈骗的途径很深,打着“高额回报”“短期利益”的幌子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必须特别观察。 投资者不得轻信通过正规方法进行合理理财、组建集团这一方法传递的投资项目。 必须防止被骗走财产。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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