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产权变动将实现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底数,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和分布情况,对国有产权变动实现全链动态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性事业。
新确定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分别对不同登记的适用情况、复印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作了详细规定。
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国有金融资本的变动和分布情况,实现了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动态监管透支,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外各级公司和上述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属公司包括非金融公司。
方法是落实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 ”。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说。
《办法》提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和管理机构为同级财政部门。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按照统一管制、分级管理的大致情况,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实施。 另外,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分别对不同登记的适用情况、复印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做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因投资、分立、合并新建机构的收购、投资出资取得机构所有权的。 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
2类所有权可以不进行产权登记:一是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方受益,以及通过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正常经营业务形成的所有权资产,不在产权登记范围内,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内部登记; 二是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票,长时间不在股票投资项目下计算的,不进行产权登记。 持有目的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管理。 有利于增强资本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本收益率。 有助于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降低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风险。 有助于推进金融杠杆作用,加强资本监管,理顺金融套期保值行为。 有助于完善金融统计,落实金融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降低系统性风险。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周文渊说。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是掌握国有金融资本底数,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和分布情况,对国有产权变动实现全链动态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性事业。 ”赵全厚认为,没有规范的产权登记程序,国有金融资本就无法实现真正比较有效的管理,这也是颁布《办法》的意义所在。
另外,财政部要求,金融机构(包括所属公司)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应当在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日内,申请产权登记。 金融机构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的,应当补办产权占有登记,然后申请产权变动或者注销。 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不得转让国有产权。
《办法》为做好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提供了较为有效的保障,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管理奠定了基础。 ”。 赵全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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