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在河北浙江深圳三地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
根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在河北、浙江、深圳市试行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中国人民银行。 记者张兴龙摄
《通知(意见稿)》向河北、浙江、深圳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了相关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的大致要求,确定了试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实施计划。
关于全面规范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建立大额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大额现金存取现登记制度,规范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范围;建立大额现金业务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大额现金拆解报告制度。
关于探索大额现金综合管理措施:特定领域公司的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和报告特定领域公司的大额提示和使用情况的管理。 个人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 个人现金收入报告大额现金出入境监测。
根据央行对《通知(意见稿)》的证明,此次考试为期两年,将分部分阶段实施。 第一步,探索在河北省全面规范商业银行大额现金业务,邢台市房地产领域、秦皇岛市医疗领域的公司记录和报告大额现金交易。 二是河北省试点稳定展开后,在浙江、深圳市全面规范商业银行大额现金业务试点复印件,在浙江省探索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领域公司大额现金业务情况的监测,在深圳市加强民间账户大额现金出入境及香港
另外,中央银行还发表了对大额现金管理先行试点政策的解读。
为什么要开展大额现金管理?
近年来,我国非现金支付业务发展迅速,但流通中现金总量平稳,大额现金交易量持续增加,大额现金取现已成为流通现金的重要投放渠道。 更多的现金交易集中在特定行业、特定人群、特定时期,现金流通综合效率不高,将负面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个发达国家普遍将大额现金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和国际合作的重要复制品,并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 为了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中国需要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保障合理诉求,遏制不合理诉求,为控制利用大额现金违法犯罪提供支持。
大额现金管理的根据是什么?
现金管理一直是我国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为“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管理职责为“各级人民银行必须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公司进行收支、现金监管”。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维护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础和加强监管、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等一系列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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