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支持尚未盈利科创板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11月11日,新闻网财经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通知,要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做好中央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若干事项。 通知指出,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中央公司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大体按照科创板相关上市规则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科创板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方法实施股票激励时,如果授权价低于公平市值的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和解锁期,设定企业近3年的平均业绩水平或该领域75分位值水平以上的解锁预期业绩条件。
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价在公平市值的60%以上是明确的。 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有效权益的比例基本不超过授权额的40%。 属于国家要点战术领域,因领域特点实现利润需要较长时间的,应当确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权益有效安排的申请。
以下是原文。
更好地通知中央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若干事项
各中央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建立中央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积极性,推动中央公司优质快速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央公司控股
一、科学制定出资比例激励计划
(一)中央公司要结合本集团产业快速发展规划,建立控股公司规范、比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公司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 股权激励对象要聚焦于核心骨干人才队伍,要结合公司优质快速的发展需求、领域竞争优势、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明确。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公司负责人不在股权激励范围内。
(二)股权激励方法应按照股票上市客户的监管规定,根据所在领域的经营规律、公司改革快速发展的实际等要素科学予以明确,通常是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法,由股票交易市场其他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
(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快速发展规划,采用分割授权方法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时间效应。 每期授权权益的数量应与企业股东权益的规模、激励对象的人数、权益的授权价值等因素一致。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和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占企业股东资本总额的比例最高可从1%上浮到3%。 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权的权益数量通常在企业总股本的3%以内,企业重大战术变革等特殊需求可酌情放宽在总股本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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