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 重视资金存放安全”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资金的保管安全。
以下是原文。
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各地财政部门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比较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录用效率和安全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规定,个别地区财政部门的资金保管和国库现金管理不规范,带来了财政资金的安全隐患,也影响了预算部门的正常支出需求。 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
(一)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预算安排或者不符合临时支付项目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资金
(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先支付、后清算”,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财政资金清算工作的结算管理,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
(三)各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应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发出清算指令。 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办理业务的,应当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额,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发送清算额。
(四)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和长期垫付资金。 除下列情况外,代理银行每天的垫付资金应当在当天营业结束前与国库的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1、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清算受理时间后发生的支付业务,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清算完成,产生的垫付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的约定条款支付。
2、确因技术错误等原因,代理银行申请清算金额,财政部门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清算额,当日未能按期更正的,应当及时清算,产生的垫款利息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书的约定条款解决。
3、当天库金余额低于代理银行清算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拒绝清算的,补缴库金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算,产生的垫款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的约定条款支付。
(五)有关代理银行应当对分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管理,对存在违规垫资行为的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全面了解本辖区内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工作的处理情况,对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中违反垫付资金且长时间不进行清算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高度重视财政部门的资金储存安全
(七)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保管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76号)的有关要求,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判断、权责统一大体上,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保管机制
(八)各地财政部门开展资金保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基本合理地设定资金保管银行评选指标,资金保管不得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融机构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
(九)各地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家资金保管银行,应当综合判断其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的因素,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结合银行领域的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判断指标,经营状况指标的权重必须在40%以上。 各地财政部门要密切注意资金保管银行的经营状况,经营状况不好或者达不到审计、监管要求的,停止新的资金保管工作。
三、继续加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风险防范
(十)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省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以下简称参与银行)的选择,必须科学制定评分体系参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准备金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严格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十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相关参与银行的经营状况,参与银行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财务恶化、信用危机等情况时,及时依法采取措施,确保现金管理资金的安全。
本通知自印刷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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