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明年3月起施行 对证券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作出十方面完整”
时隔20年,证券法实施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终于完成了。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为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证券法修订,在系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快速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范实践经验,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快速发展阶段性优势的基础上,对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监管、新闻披露、投资者保护、行政执法等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
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至2005年全面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适用至今。 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证券法修正案,启动了证券法第二次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进行了四年半。
从具体文案来看,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各基础性制度进行了以下10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确定全面推行证券发行登记制度,根据全面推行登记制的基本定位,系统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包括精简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从“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加强取消发行审查委员会制度的证券发行中的新闻发布等。 考虑到登记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发行登记制的具体范围、实施程序,留出了相关板块和证券品种逐步实施登记制所需的法律空之间。
二是明显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价格,大幅度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对诈骗发行行为的罚款金额可以从原来最高5%的罚款提高到募集资金的1倍。 对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原最高60万元罚款提高到1000万元。 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示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造成虚假陈述的,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另外,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很完善,规定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约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欺诈发行、新闻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用章,作了多项有力的安排。 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行募集制度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和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普通投资者与证券企业纠纷强制调解制度的完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比较保护投资者权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证券发行登记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可以根据“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依法对被害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加强新闻披露要求,设立专门章确定新闻披露制度的各项要求。 扩大新闻披露义务人范围,完善新闻披露文案,充分披露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和投资决策所需的新闻,规范新闻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增资股票的资金来源,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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