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9日,为了落实新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证监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证券法自3月1日起施行,调整原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预先准入许可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从事资产判断、信用评级、财务顾问、新闻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工作,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证监会加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配合新证券法实施,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新闻,加强事件中事后监管的比较有效的方法,证监会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监管服从
根据了解,备案规定共有20条,第一规定了备案主体、备案范围、备案时间点和备案程序。 证监会严格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重复“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定位,确定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工作必须具备前置性条件
根据证监会的消息,在后续落实新证券法和备案规定的工作中,积极做好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新闻共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为证券服务机构备案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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