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网北京4月22日电(于子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 共同发表了)。
《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检查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确定盗窃、破坏正在采用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检查井盖,使机动车、电车发生流动、破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盗取、破坏人来人往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庭院等的生产生活、人群聚集场所的井盖,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地方的盗窃、破坏检查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伤亡的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责任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是涉井盖相关犯罪中常见的犯罪类型。 《意见》进一步确定了以上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擅自移动井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检查井盖,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检查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予以处罚。
依法惩治井盖管理者职务犯罪,是《意见》的重要复印件。 《意见》规定,具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井盖采购、施工、检查、录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被定罪 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对井盖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会引起人员坠楼等事故,导致重伤或死亡,因过失致伤罪、过失致伤罪受到处罚。
《意见》还规定了涵盖、掩盖检查井盖的范围,以及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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