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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吃人”?两高一部确定“偷井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26 07:48:02 浏览:

本公司北京4月22日电(记者陈菲、罗萨)对比近年发生的人孔“吃人、伤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提出意见,制定了处理涉人孔盖相关刑事案件的系统规定,依法进行涉人

关于处理该涉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有12条。 意见认为,盗窃、破坏正在录用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的井盖,致使机动车、电车流动,造成危险,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的,为刑法第119条第1款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生产生活、人员凝聚场所的检查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对以上规定以外地方的井盖,明知会造成死伤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分别处罚。

最高检查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盗窃和破坏公共场所,特别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井盖,其侵犯的法律利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不仅仅是公共财产的全部权利。 对这种犯罪行为,不能以盗窃罪或故意破坏财产罪简单认定,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井“吃人”的问题,一方面是检查井盖被盗、破坏,另一方面与检查井盖管理部门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有重要关系。 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打击盗窃、破坏检查井盖等一般刑事犯罪,打击检查井盖管理者失职等职务犯罪。

为此,意见向有关管理人员敲响警钟,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包括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因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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