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部分区域将可“商改住” 水电气价钱参照居民标准执行”
4月22日,武汉市发布《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库存用房改造成租赁住房的通知》,允许武汉部分地区将商业和办公用房改造成租赁住房。
根据新规,申请人在提供房屋权属新闻、改造方案、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后,由各区住房管理部门牵头,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核。
审稿合格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改造方案和认定文件的要求,及时开展项目改造实施工作人员。 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认定文件报送供水、供电、燃气部门,按居民标准申报用水、用电和燃气收钱的价格。
改造后的房屋出租前,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申报房源。 房屋租赁后,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并向公安部门申报出租人的新闻。
新规确定,商业住宅变更为租赁住宅,不得变更基地原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住宅类型和建筑容量的控制指标,改建项目不得分割担保权、转让、分割抵押、分割出售、租赁出售。 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按照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管理系统统一监督管理。 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造的,将改造后的租赁房屋分割出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弄虚作假将改造项目用于非住宅租赁的,应当限期修改。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政策的具体区域有:江岸区、江汉区、碌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江夏(纸坊、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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