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的商品房交易可变更期限”
本公司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王茜、罗莎)的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多而杂,疫情期间贷款、过户、房款支付、房屋交接等各个交易环节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该怎么办?
国务院信息办公室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 其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不能按照买受人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的,由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规定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公平地大致进行变更。
指导意见还指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出租人以未按照承租人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刘贵祥专务委员介绍说:“例如为了过春节,或者为了一定的季节性诉求而举办的展览庙会预定地点,如果此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刘贵祥完全明确受疫情影响,不能支付租金,不能履行合同,即使长期不能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也必须允许双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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