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情形”
资料图:图为最高人民法院。 李慧摄
中新网6月23日电 最高法政府微信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申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3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上讨论通过,并于6月23日正式公布。 行政人员出庭根据司法解释,确定了不可抗力、突发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可替代的公务、不能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等4种行政人员不能出庭的情况。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级负责人和其他参与的负责人。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得作为起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明确,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根据司法解释,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或集体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行政公益诉讼; 我们认为被行政机关指控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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