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的 最高可罚5万”
本报讯(记者 赵莹)表示,公司不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该怎么办?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确定该行为最高可处罚5万元。
通知主要确定了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先是公司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款的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司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限期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观察到,未建成的注册工作人员人数超过30人,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
第二种行为是,公司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具体处罚标准,未开户员工超过4人的,按照规定将被罚款4万元或5万元。
第三种行为是公司拒绝接受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告等住房公积金缴纳资料的,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调,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处罚的,将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管理中心将按照最高处罚标准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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