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谁垫付?两部委发文破解救治难题”
7月17日,记者在国家卫健委网站上获悉,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全道路交通事故警察医生联动救助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卸或者延期 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保险企业依法支付或者垫付。 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急救费,由公安交管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及时垫付。 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第三方不支付或者不能明确第三方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持续高速发展,机动化进程加快,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据统计,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当场死亡的占20.8%,未当场死亡的占27.2%,急诊无效死亡的占52%,事故伤员死亡率和伤亡率较高,相当比例的交通事故伤员救治时机较好
《通知》指出,要加强警医联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警医联合处理机制,加大急救车辆优先通行保障力度,共同推进“122”、“120”联合处理机制建设,通过设立联合处理席、开通三方通话等途径,加强警医联合处理、警务统筹、医院
《通知》指出,探索完整的“空地一体化”救援救治模式,逐步发挥通用航空空在医疗救护行业的作用,健全完整空中救援和地面救援互补的立体化救援体系, 鼓励在高速公路、偏远地区使用直升机救治急诊重症伤员,群死群伤事故优先选择直升机救援,解决救援距离过长、交通不通畅、难以及时救援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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