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江苏发布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通告”
7月22日,江苏发布通知,禁止捕获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同获得长江大保护的决定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实务要求,江苏省决定实施禁止捕获长江干流江苏省段水域。 通知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渔期,禁渔区按照《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通知》(农业农村部通知〔2019〕4号)有关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江苏省公布为准 长江干流江苏段在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水域自本公告发表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渔业。 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从上游到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和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和鞍山市和县交界处)。 从下游到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边界线是江苏省和上海市管辖水域的边界线,北部边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 )为基点,东沿纬度线东经122°,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 各入江河川口逆流而上1公里长江一侧水域( 1公里范围内有水闸的是门界,没有闸的是河道两岸1公里的连接线)。
二、因教育、科研等特殊需要捕获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地区的有关要求申报特别(专利)渔业许可证。
三、违反告知规定捕鱼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本通告规定的禁止捕鱼区域、禁止捕鱼期间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出通告。 (总台中央视记者刘湘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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