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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发布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1 04:12:02 浏览:

本公司上海10月29日电(记者胡洁菲)跨域生态环境管理如何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形成了统一协调的政策? 在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快速发展示范区即将迎来挂牌一周年之际,沪苏浙江省一市生态环境局(厅)发布示范区及相关行动方案,着力构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柏国强表示,近期正式印发《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快速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标志着示范区在打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施区际生态环境一体化管理制度创新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行动方案主要包括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环境监测、统一环境监督管理法执行,确定了三个方面的56个具体业务清单。

例如,在标准统一方面,强调“一系列标准”规范示范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按照先易后难的大致情况,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水生态判断等发布生态环境标准规范。 在监测方面,在完全用“一张网”统一生态环境科学监测与判断的执法统一方面,用“一把尺”实施生态环境将加强比较有效的监管。

“这三个行业的统一,意味着通过两区一县(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形成整个区域的生态环境监管尺度和生态环境行为规范,长江三角洲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张忠伟说, 阐述了这不仅对推进示范区生态环境制度一体化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而且为示范区重复生态筑底的定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据悉,迄今为止,相关部门对特定事项进行了大量探索。 在基准统一方面,明确了最近推行的《6+1生态环境基准清单》。 在监测统一方面,两区一县共同开展了要点跨界河流联合监测,实现了第一大环境质量数据共享。 统一上,还确定了区域联合执法合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跨界生态环境执法合作相互认识等20多项制度创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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