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养老金“第三支柱” 进一步完整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的老龄化趋势逐渐加深,人民群众的养老诉求日益提高。 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政府主导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政府倡导公司自主快速发展的公司年金和职业年金是“第二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是“第三支柱”。
但是,目前我国养老金三大“支柱”的快速发展不均衡: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秀”、公司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快速发展滞后,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尚未形成。 “第一支柱”采取的现金模式易受老龄化影响的“第二支柱”由企业广告主导,面临着公司经营风险、金融市场波动、交易信用风险。 相比之下,“第三支柱”具有自愿参保、市场主体运营、账户资金可归属个人、激励性强、透明度高、灵活性好等优点。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未来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但“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和“第二支柱”的覆盖范围有限。 为了缓解养老体系面临的压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老年生活提供保障,加快构建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因此,在现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
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税收优惠能够降低个人养老账户参与者的价格,提高其收益水平,进而影响投资决策,是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 要加大“第三支柱”相关税收优惠的力度,提高纳入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免税工资金额的标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客户群成为“第三支柱”,减轻公共养老体系的压力。 并且,在未来“第三支柱”能够为养老体系提供有力支持的情况下,将进一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减轻市场主体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扩大税收范围。 上海市、福建省(包括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一年,试点成果为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政策设计提供了参考。 应该尽快向全国宣传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造福越来越多的群众。 通过加大对“第三支柱”的推动力,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三是丰富的产品种类。 “第三支柱”不仅应该包括商业保险产品,还应该包括适合基金等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要将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发挥其产品特点,比较开发适合“第三支柱”的投资产品,扩大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渠道。 而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范围的金融产品,要享受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同等的税收待遇,以调动市场创造新型养老产品的积极性,满足养老资金的诉求,达到激活资本市场的双重政策效应。
(作者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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