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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树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18 21:09:01 浏览:

“加快退出以完全市场为主体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优化经营者环境建设的重要措施。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竞争规律,竞争规律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 因此,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势在必行。

《改革方案》遵循市场调整和政府作用的基本原理,确定“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基础,大体上建立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明晰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经济优质快速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 二、强调要重复法治化方向,依法依规退出,要比较有效地将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联系起来。 三、多次约束与激励并举,确定“给予经营失败的诚实市场主体适当宽容,退出市场主体承担合理有限责任,保存再创业机会,保护创新创业积极性”。 四、多次保护各方合理权益,关注公司员工、各类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切实防范废债等道德风险。

“徐阳光:树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市场退出和市场准入一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书中,从不同的立场和层面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但仍然缺乏重要的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比较有效的联系,存在冲突和矛盾。 为此,《改革方案》全面总结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遵循市场规律和法律逻辑,确立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合理划分了市场主体退出事由和退出方法,对退出清算、退出破产、退出特殊主体和建设特定行业提出了综合改革和配套制度的要求。 不仅如此,《改革方案》还对建立市场主体优劣识别机制、预警机制提出要求,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徐阳光:树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改革方案》较好地反映了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律,针对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比较处理方案,强调了市场主体退出的外部效应、改革方案的体系化构建以及改革要求的可行性。 简要列举和拆解市场主体退出办法、破产法制度、特殊市场主体退出等方面的改革文案。

市场主体退出的方法。 《改革方案》根据企业法和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退出事由分为自愿解散退出、强制解散退出、破产退出。 并根据实践中公共政策指导和主体违法等特殊情况,以及强制取消改革的试点情况,提出“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全关联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实行法定关闭, 该分类考虑了现行立法规定的合理逻辑,关注实践中退出方法改革试点的情况,为市场主体退出流程的优化设计提供了改革空之间,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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