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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新规: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者转让”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16 14:18:02 浏览: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介绍,《海南省垦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最近印制,确定垦区集中建设或个人建设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 在垦区建造的住宅不得对外出售或转让。

根据《办法》,垦区建设包括集中建设和个人建设。 集中建设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公司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自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设唯一自建房的行为。

在规划和用地方面,《办法》确定垦区建设必须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大致情况,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垦区建设。 垦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场地控制性的详细规划。

另外,垦区集中建房或私人建房的土地为国有土地。 在垦区建造的住宅不得对外出售或转让。 因为确实需要退出,所以由垦区二级公司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设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职工、居民只能采用一户住宅用地或购买保障性住宅。 垦区职工、居民个体新建、扩建住宅,每户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2米。 并场队可以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在申报主体和条件方面,根据《办法》,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者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公司连续五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者个人新建、个人建设;

没有住宅,或者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各市县规定的住宅困难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城乡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防御需要部署的。

四、原住宅需要拆除重建。

另外,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体建设住房或者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一是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自己的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为所在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 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宅、政策性住宅(公共租赁住宅除外)的,三垦区职工、居民出租、转让垦区内自有住宅的,四是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

《办法》强调垦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复印件施工。 未经批准或诈骗,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 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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