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体破产案办结 个体破产制度建设开始提速”
24万多元的债务,债务人需要偿还3.2万元。 记者昨天获悉,全国首例个体破产案已经解决,这意味着多年来停滞不前的个体破产制度建设开始加快。 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多部门今年7月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全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改革方案》,我国将逐步建立完全破产法律制度,推进自然人破产制度。
“如果个人破产了,借的债可以不还吗? “‘莱先生’们更开心! ”有人担心,说到个人破产制度,这可能会增加逃避废债的风险。 对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尚需时日,完善的信用体系、成熟的个人财产申报制、破产后个人财产的确定和边界的使用等制度问题,只有在个人破产后摆脱“一次失败、终身债务”的枷锁,才能成为现实。
单一破产判决难以宣传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阳县人民法院近日通报平阳县人民法院结审的首例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具备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温州某破产公司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对该破产公司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调查显示,蔡某名下的财产只有目前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企业拥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还有一辆报废的汽车和理发存款。 另外,蔡某从该企业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先生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病,医疗费巨大,而且其子女在读大学,家庭收入长期无法支出,没有偿还巨额债务的能力。
债权人对蔡某的实际生活困难表示理解和同情,同意保存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最终,蔡某以1.5%的偿还率( 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完成偿还。 蔡某也承诺,自该方案履行之日起6年内,如果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部分50%以上将用于偿还全体债权人未清偿的债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序中告诉记者:“这是全国第一次,但也是极其特殊的一个例子,应该说宣传的意义暂时不大。” 在周序中解体时,蔡某所占股权比例极低,债务纠纷总额不高,债权人也了解实际生活困难,这是该判决的重要原因。
立法是推行个人破产制的前提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的,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偿、分配其财产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免除其债务,并明确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一部分。 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只有《公司破产法》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实际上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是公司,还包括亿万自然人。
周序认为,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拥有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体破产后,信用体系中可能会面临信用卡无法再利用、就业困难、住房贷款受限等问题,破产者终身定居,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破产者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资产必须被拍卖用于还债,5年左右的劳动收入也用于分期偿还债务。 因为在国外,申请个人破产的人其实很少。
对比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有实质性突破的问题,北京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如果有关部门不就个人破产问题展开立法,恐怕至少在几年内看不到越来越多的个人破产判决。 只有确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个人破产行为才能以制度化的方式确立。
信用体系的财产申报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也引起了一点担忧,这个制度会给“老赖”们带来“福音”吗?
“信用制度是抑制个人破产被滥用的重要工具。 ”。 邱宝昌说,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惩戒机制是我国没有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原因。 周序说,针对国外情况,中国居民普遍有储蓄习性,没有信用卡并不难以生存,个人难以确认的现金储备和房地产是否实现了全国联网等问题,法院等部门很难评价个人是否真的破产了。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朱金元律师认为,只有建立纳税自行申报等成熟的个人财产申报制,有关部门才能轻松查清破产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个人破产制度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退出完全市场主体制度改革方案》,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债务可依法合理免责,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费用债务。
免责声明:58报业网免费收录各个行业的优秀中文网站,提供网站分类目录检索与关键字搜索等服务,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