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联合印发意见 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11月20日晚,为保护金融客户合法权益,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天发布了《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规定,指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发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金融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调解人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确认比较有效,与支付主体有确定支付复印件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规定了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业务流程。 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执行“调解优先、调解结合”的方针,对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采取自愿、合法大体上在立案前委托、立案后委托、在投诉中邀请等方法,让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处理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发挥多元解纠纷机制的作用,将多元解纠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 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建立并动态管理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人必须从事的特邀调解组织名单、特邀调解人名单,完善金融纠纷当事人、 邀请提供准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新闻的金融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探索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可以相互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双向联系,提高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 要提高金融纠纷的新闻化水平,建立完整的金融纠纷典型样本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新闻共享,使知识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应当联合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表达工作人员情况,加强新闻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人员。 要判断和总结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工作情况,共同构建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范案例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要通过示范诱惑、扩大推动力、加强金融客户教育等多种玩法,共同提高金融纠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法处理金融纠纷,依法积极维权。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客户权益保护局设立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员工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各项业务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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