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新出台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新政 20日起实施”
本公司广州12月21日电(记者 黄浩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日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同日开始实施。 新政涉及港澳台籍居民在广东继续缴费、补缴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等问题。
《意见》主要确定了六个方面的政策副本。
一是关于继续为港澳台籍人员缴费。 确定在广东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广东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可以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15年。 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以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仍未满15年的,不得一次性重复缴费至15年。 另外,关于最后的参保地在广东省,但广东省不是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的人,也可以自愿选择在广东省最后的参保地缴费。
二是关于港澳台籍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充。 确定在广东就业的港澳台籍居民,2005年10月《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广东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期间有未缴保险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征收。
三是关于港澳台籍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确定符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加入条件的港澳台籍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港澳台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居住在广东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籍人员,可以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五是就高层次人才建立公司年金。 公司养老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退休待遇水平。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员工建立公司年金。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在公司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六、为港澳台籍高级人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粤卡或B卡的人员和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在内地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聘用财政资金购买任期内的商业养老保险,港澳台籍高级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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