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出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6月1日起施行”
山东聊城市自6月1日起实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纪念设施记录了无数中华儿女为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英勇献身的丰功伟绩,保护和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对英雄烈士的尊重也是我们的责任。
山东省聊城市现有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3处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5处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11处
烈士纪念设施有近百处
年4月7日,聊城市通过《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副本和创新点:
确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人员,县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个人进行保护和管理。 确定了有关部门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二、确定了设区市级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三、规范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资料的管理和内涵挖掘责任。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确定要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工作,提高陈展水平,深入挖掘历史内涵,推进烈士英雄事迹,弘扬英烈精神。
四、确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侵占土地和建筑物、破坏烈士纪念设施、污损、为烈士以外的人建造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五、规定了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处罚。 因疏于管理,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受到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具体的复印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表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缅怀烈士而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烈士陵园、纪念馆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刻、烈士遗骨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城乡规划、保护和管理经费。
县级以上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烈士纪念设施实行等级保护,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符合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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