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 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分程序”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将于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草案审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政务处分的程序,完全听取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了政务处分的办案期限,完善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程序、复印件和形式。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于2019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同年10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一复印件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等。
一些常务委员会要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置程序。 据此,草案二审查应当完全听取被调查者的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规定,不得因被调查者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完整的政务处分决定程序规定,调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解决。 完整的政务处分决定复印件和形式,规定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二审还对政务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作了规定。
根据以往草案一的审查规定,公务员应当被处分两种以上的行为时,将受到这几种违法行为中最高的处分,增加一级给予处分。
一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最高处分加一级给予处分,违反处罚的情况相当严重。 草案二审查对此进行修改,确认公务员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明确政务处分。 依法对政务处分种类不同的,实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依法应当给予免职以下多种同类政务处分的,应当执行该处分,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明确政务处分期。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为了保护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草案还确定了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定事由、非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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