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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真空”补短板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步伐加快”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5 12:36:02 浏览:

各地立法都在处理法律效力低下、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

地方金融监管加速短板的补充

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不断出台,为地方金融监管填写空小白、补充短板、加快问责、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客户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此外,还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监管条例,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则不一致而进行监管套期保值。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步伐加快。

最近,北京、内蒙古、江西、广西、贵州等地相继公布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于11月25日提请审议。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最近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专家表示,相关地方性法规将不断出台,加快地方金融监管填写空白、补充短板、问责,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客户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此外,还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监管条例,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则不一致而进行监管套期保值。

消除地方金融监管“真空”

近年来,业界要求加强地方金融立法的呼声高涨。

年3月,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为标志,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立法进程启动。 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确立,各地地方金融立法进程相继加快。

今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相继出台。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今年4月审议通过,7月1日实施。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于5月通过,8月1日施行。 最近,更多的地方性金融监管条例开始实施,一些相关方案也提交地方人大审议。

“由于之前金融监管职权无法下放,基层出现了监管‘真/ [/K0/]’,成为地方金融风险的风险。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条例的出台可以填补地方金融立法空空白,处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乏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确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实现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全面监管

记者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中观察到,12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确定了县级以上政府领导地方金融事业、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责任,构建了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事业单位的体制安排等。 一系列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综合协调、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进一步解决风险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被视为中央事务权,近年来,大量违法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需要地方承担属地责任,但地方政府没有监管权力,执法没有根据,处罚处于毫无根据的不自然状态。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贵认为,目前各类新兴金融业的状态层出不穷,带来了诸多监管问题和风险处置挑战。

目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是土地的做法者,管理和完善的主体责任在地方。 业内流传的监管体制对新兴金融业的状态有监管空白说,暴露了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缺失和不足,加快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也需要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风险。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郝刚日前表示,目前中央批准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种类多、数量多、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压力大、责任重。 但从监管依据来看,融资担保企业监管依据行政法规《融资担保企业监管条例》,其他机构监管依据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普遍偏低,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依据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金融立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已经在“路上”,将进一步确定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并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从各地已经制定的金融监管条例来看,地方金融监管首要对象“7+4”类机构——“7”是指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担保企业、区域股市、典型银行、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地方理财企业,“4”是指投资企业、农民专用。

陈贵表示,让地方金融监管“长牙”也是这个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重点。 陈贵认为,地方金融监管普遍受到诟病有三大缺陷。 即监管职责未确定,队伍组织紧张,执法权、处罚权和准司法权不足。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地方金融监管局除了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外,还被赋予扣押、扣押等准司法权,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加执法检查。

另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规定了现场监管与平台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监管评级的分类意味着监管评级越低的地方,金融机构越面临更强的监管,这对于地方金融机构各方面提高企业治理、合规、风险管理水平,避免成为重要的监管对象是有效的。

加强中央地方监管的协调

在专家看来,目前各地已经颁布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金融快速发展、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对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等都非常重要

但专家建议,各地应颁布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全国性统一条例也应尽快出台。

国家金融和快速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认为,各地分别制定了管理条例,有些具体条款可能不一致。 国家一级上位法尽快出台,对具体机构的重大监管大体制定统一标准,无助于规则不一致的监管套期保值。

另外,地方金融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和与上级监管部门的分工与协同也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定。 业内专家认为,在当前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快速发展的趋势下,金融机构发布了多种跨领域、跨市场的嵌套式产品和金融交易,各金融监管部门只限于目前各自的管辖范围实施监管,不同部门对同类业务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则相关业务资金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年初召开的金融法治从业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等积分立法。 目前,国家级地方金融监管上位法仍在“路上”。

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相继出台,预计未来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框架将更加完善。 认为中央和地方的监管信息表达将进一步加强,有助于形成更加合理的监管分工。 并建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一步为加强监管能力,锻造专业队伍,充分配备人员,完善各类技术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有效性。 (记者 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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