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公司获税收优惠 具体有那些政策?”
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公告,确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 公告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奖励类产业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公告对总机构设在自由贸易港的公司,只包括该公司设在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评估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并确定设在自由贸易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在评估范围内。
公告称,符合相关政策的产业公司在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按规定享受,首要是保留调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奖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证明;
2、公司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证明,包括公司的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由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有。
据悉,奖励类产业公司是指以海南自贸港奖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要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收入60%以上的公司。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19年版)》和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
“实质性运营”,是指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公司,不得享受优惠。
公告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三大产业公司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公司所得税。
公告称,关联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按规定免征公司所得税,首要留存资料是:公司自由贸易港奖励类产业目录中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增长符合条件的证明。
公告称,上述公司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公司在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新建分支机构、新增境外投资、向设立的境外公司增资、收购境外公司的股份。
公告将于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施行。 相关文件公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以按规定在今后月(季)度预交申报时一起享受,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起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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